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30号              2017.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认真开展税收调查意义尤为重大。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服务财税改革、加强财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全国税收调查数据为“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系列重大改革,以及企业税费负担*研究提供了扎实的数据支撑。各级税务机关要顺应财税改革*推进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7 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妥善协调好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要稳定调查队伍,积极为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提供必备的软硬件支持。

  二、严格落实调查范围

  企业调查名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下发。调查对象均为独立缴纳或预缴增值税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分为重点调查企业和抽样调查企业两类。其中:重点调查企业包括各地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营改增”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等;抽样调查企业采用非同比分层等距抽样方法(见附件l )确定。

  各地须在规定时间内逐户认真核实调查企业名单,如存在关、停、并、转、非正常等情形导致无法调查的,原则上应按照同类型、同行业、同规模的规则进行等量替换,并将确认名单按规定格式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

  三、熟练掌握指标体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为适应财税改革和“放管服”等改革的需要,对2017年税收调查指标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和税收调查人员要主动加强学习,切实掌握指标体系,全力做好填报工作。

  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状况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税货物、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为做好自贸区等区域税收分析,增加了信息表相关指标。为适应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更好开展政策效应分析,较大幅度调整了货物劳务代码体系,补充并修订了矿产品类、“营改增”各行业的产品代码。根据税收政策调整情况,修改完善了企业表增值税出口退税、耕地占用税部分指标,扩充调整了特许权使用费、外购服务支出等指标。同时,针对历年审核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势下提升数据质量需求,细化了部分指标的填报说明,大规模修改补充审核公式,新增部分审核分析表。

  四、*开展联合调查

  适应“营改增”后国、地税征管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调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在全面总结去年国、地税联合调查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进一步密切合作,创新方法,形成合力。调查工作统一由国税机关牵头,地税机关配合,共同做好统一确认调查名单、召开布置会议、下发文件、采集数据、集中会审、统一上报、分析数据,以及调查总结等工作,积极鼓励开展联合培训。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国、地税机关按税种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各税(费)种指标的审核。涉及从“金三”系统取数的单位,地方税种调查指标数据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负责提供数据。年度工作结束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区、市)联合调查情况进行考核。

  五、大力提升数据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数据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数据质量。要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要全面推行网上直报。税务总局已在“金三”系统嵌入税收调查取数模块,各地区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在现有申报平台下实现税收调查指标取数,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对尚未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税务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调查名单和财政部网上直报系统承载能力分配资源,分配情况另行通知。要切实加强工作培训,充分利用12366 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平台,拓展培训功能,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