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413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7]22号     2017-8-1

龙芳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产品”出口退税率和进口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及“半芳香族聚酰胺”出口退税率问题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下,货物和服务出口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促进我国货物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中公平竞争、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抓手。2004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对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高退税、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低退税、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取消退税的整体布局,体现了国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导向。在出口退税管理和服务方面,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多项措施,改善出口退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防范打击骗退税行为,规范优化外贸环境。从政策执行情况看,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体系和管理办法,总体上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财税政策工具,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为企业提供一个稳定的经济环境,合理化其市场预期。因此,出口退税政策的研究,需要统筹考虑税收政策调控和维持政策稳定的关系。对于完善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醇酯、半芳香族聚酰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材料产品出口退税政策问题,我们将按规程纳入工作台账,并结合进出口整体形势和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

  二、关于提高“半芳香族聚酰胺”进口关税到30%的问题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半芳香族聚酰胺进口关税不高于10%。目前,上述产品的进口关税已经为10%,达到了入世承诺的上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关税,有悖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因此,对半芳香族聚酰胺进口关税以维持不变为妥。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