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 财税法规 / 2015年财税法规 /
- 办字[2015]14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机关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工作电话: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略)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