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我国就国有企业改革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印发了相关规定。2002年,《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规定,企业实行整体改建的,改建企业的国有资本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全部折算为国有股份;2003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2003年9月9日第1号令)规定了国有企业在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时应进行资产清查和价值重估等;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 号)规定,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以上规定体现了国有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根据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分别不同情况,可以选择收益法、市场法或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以其选取的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价值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为了不断夯实中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国有资产价值,国资委等部门高度重视中央企业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日常财务监管、年度财务决算培训及审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切实推动有关规定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关于国企改革估值从资产计价法向资本估值法过渡

  我们理解,《建议》所称的“资产计价法”反映的是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在会计上体现为历史成本;“资本估值法”反映的是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上体现为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6]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会计计量方法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五种方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实际上,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方法各有利弊。历史成本的优点是,它由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交易确定,而不是主观判断, 程序简单,容易操作,同时有交易时留下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体现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缺点是,历史成本提供的是企业资产过去的价值,未反映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方法的优点是,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缺点是,这些计量方法更多地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及其所采用的估值技术,相对于历史成本,实施成本高、实施难度大,同时,不同人员对同一资产的估值可能出现差异甚至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估值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允许针对不同资产或情况,分别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等不同计量方法,这些方法之间互为补充、有机结合,有助于提供既真实可靠又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另外,《建议》中提到“企业的一些生产厂房、设备完全闲置、报废,一些产品已经完全没有市场而只能躺在仓库里睡大觉,这样的‘死资产’每年都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从而扭曲了国企改革成果,导致‘计价的东西不值钱’”等问题,主要是准则执行问题,对于上述资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从而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会计、资产评估准则,进一步发挥其价值尺度功能,为国企改革提供精准“度量衡”。

  二是狠抓会计、资产评估准则实施工作,及时了解会计、资产评估准则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会计、资产评估问题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三是强化会计监管,认真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手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会计、资产评估准则,切实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