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2015-9-29
(国办发[2015]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