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06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43号      2017-7-10

张文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陕西煤炭资源税税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陕西省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主要集中在榆林地区。在煤炭价格上涨、企业效益较好期间,国家多次调整了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1996年将榆林地区税额从每吨0.5元提高到1.5元,2004年将榆林等地区税额提高到每吨2.3元,2006年将陕西全省税额统一提高到每吨3.2元。煤炭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上述政策调整增加了地方财力,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为解决煤炭资源税调节功能弱化、税费重叠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税收与价格直接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按照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提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综合考虑陕西省煤炭资源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清理取消收费基金规模等因素,并兼顾邻近地区税率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陕西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上限为6%,陕西省政府明确按上限税率执行。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以来,政策效应逐步显现。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煤炭价格处于低位,自动减少资源税,减轻了煤炭企业负担,缓解了企业经营困难。2016年下半年以来大宗商品市场回暖,煤炭价格持续上涨,带动了资源税收入大幅增加。2017年上半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收入51.2亿元,同比增长2.8倍。资源税从价计征机制有效调节了煤炭企业收益,增强了资源地区筹集财政收入能力,为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您提出煤炭资源税税率在不同省份间存在一定差异,主要是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时,不同省份煤炭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水平不同,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原则,改革后确定的税率也有所不同。这种税率确定方式保证了改革平稳有序实施,但也存在不同地区企业税负不公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研究完善煤炭资源税政策,缩小地区间税率差异,更好地发挥资源税调控作用。对您提出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推进资源税改革立法工作中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