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                     2015.9.25

国办发[2015]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结合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5日

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