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2015.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总局于2015年4月30日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60号),决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宁波市、深圳市等4地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日前,又有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沈阳市等省(自治区、市)向总局呈报请示(试点方案见附件),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积累改革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天津等7省(自治区、市)在继上海等4地之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已经总局批复同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地方,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则和业务流程,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实施保障,稳妥有序地展试点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二、上述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凡符合《试点通知》要求,能够遵循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请报总局备案。

  三、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超出《试点通知》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的,试点实施方案需经总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
  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2.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4.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5.东莞市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6.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7.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工商总局
  2015年9月2日

  附件1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5]53号)要求,结合天津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探索通过简化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信用体系,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适当,公开透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企业注销的规定,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各类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在本市试点区县实施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明确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范围,公开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适用的登记文书,建立简单易行、公开透明的企业退出机制。
  (二)控制风险,自主自治。根据现行各类企业登记法规有关注销登记的规定,结合登记实践和企业需求,对现行注销登记程序适当突破,设计既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能方便退出,登记便利的注销程序。强化企业责任,充分尊重企业自治权,对应当办理注销,且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允许其自主选择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强制按简易程序注销。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自行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