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4号(财税金融类0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234号    2017年8月31日

李秀恒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切实推动内地中小企业“减负降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小企业纳入税收优惠政策框架的问题 

  近年来,为降低企业成本尤其是中小企业成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京津冀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自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关于大力降低企业各项行政和事业性收费的问题 

  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本届政府以来,国家又开展了多轮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着力降低企业的缴费负担。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措施,主要包括: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和停征计量收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费等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免征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降低电信网络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截至目前,保留的全国政府性基金为21项,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3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3项。 

  三、关于显著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出指示批示。自2015年以来,国家已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其中单位费率下降3.25%,个人费率下降0.5%。截至2016年底,实施上述政策措施累计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需要统筹考虑当前企业经营成本、经济下行对基金征缴的影响、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支付压力、基金收支平衡的地区性差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等诸多因素,在统筹好降费率与保发放关系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 

  四、关于取消征收企业工会费的问题 

  工会费依据《工会法》设立,不属于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会组织统一管理,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按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费是工会组织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据全国总工会提供,随着工会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创新,工会经费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当一部分企业未足额提取工会费,欠缴工会费已严重制约了工会工作的开展,当前不宜取消工会费。 

  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今年以来,国家在推出一系列减税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措施的同时,又推出了多项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如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项目,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清理金融、运输、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加强市场调节类收费监管等。综合减轻企业用能、物流成本和清理工程领域保证金等措施,全年减税降费将超过10000亿元。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国务院接连打出“组合拳”,要有关部门切实推动减负措施落实。财政部于6月29日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张网”,集中公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国政府网也在首页公布了收费清单“一张网”;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专门对18个省市区落实国家降低企业成本相关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集中查处各地落实不到位和存在的违规涉企收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