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应当在首单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