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5)。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按《通知》有关政策执行的,可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填报说明
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通知》。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通知》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为便于操作,《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
3.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对其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告》对公平市场价格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