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5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99号      2017-7-11

刘运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分配使用南水北调水资源费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照“三峡模式”确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的建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3-0.8分钱,收入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南水北调工程属于调水工程,与三峡水利发电工程水资源费的收取和使用难以做类比。目前,为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运行和还贷需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已经较高,若再由调水法人向受水区征收水资源费,将进一步抬高供水价格,可能超出受水地区承受能力,影响受水地区用水积极性。

  此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目前正在河北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下一步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您提出的参照“三峡模式”确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费征收主体及征收程序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推广相关方案时,统筹考虑。

  二、关于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细则,返还库区用于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建议

  水资源费作为一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相关支出由预算予以保障,不再规定专项用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多项措施,确保丹江口水库“一库清水北送”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2006年、2012年国务院分别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先后安排了一批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达190亿元,并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同步实施,不仅保障了丹江口水库长期稳定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要求,还有力带动了项目区就业、收入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明确支持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天津对水源区的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促进水源区生态建设;将水源区核心区列入对口协作重点区域,建立应对水环境污染的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生态环境改善。三是中央财政及时拨付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各省区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以及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如2016年,中央财政拨付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8.35亿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28.62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南水北调水源区生态建设和保护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