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2015.8.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发[201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税总2015年60公告的处理探讨——以香港船务公司税收居民身份证明(TRC)为例 <问道税务>

涉外合伙型基金、QFII基金税收协定待遇享受规则明确——2018年11号公告提供了合伙协定待遇规则的中国范本<赵国庆>

对外支付外汇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安徽国税)<蚌埠国税>

为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A表)
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
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B表)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
8.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C表)
9.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
1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11.废止文件内容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以下统称国际运输协定),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负有征管职责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第五条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