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45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56号      2017-7-11

赵冬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简称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征收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我国基金管理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渐进改革过程。过去由于认识和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乱设基金项目等问题,加重了企业负担。财政部非常重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治乱减负工作,并致力于完善制度建设,从项目设立、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对基金予以规范管理。

  一是从严限定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发文明确,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设立基金必须统一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基金项目。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再次强调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是持续清理基金项目。在明确基金审批权限的基础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清理各类基金项目,先后取消和停征了一大批不合规、不合时宜的基金项目。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项目,均已取消或停征。

  三是切实规范资金管理。自2002年7月起,所有基金项目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和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算,不得坐收坐支。近年来,按照新《预算法》规定,财政部不断完善基金预决算管理,加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以及加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自2014年10月,财政部建立和实施了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明确了中央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的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并根据政策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清单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经过清理规范,目前保留的基金共21项,均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南水北调工程、三峡后续规划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生产生活等,在现阶段仍发挥了积极作用。

  诚如您所言,目前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层次不高、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健全等。您关于基金项目性质、特点和分类规范的有关建议,对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有积极的借鉴作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一是加快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研究起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原则、审批权限、资金解缴、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行为,用制度的“刚性”扼制乱收费的“任性”。二是强化基金项目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取消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基金项目。三是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结合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取消或替代相关领域基金项目;逐步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