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根据股转系统公告[2017]366号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挂牌条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细化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在挂牌审查工作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对各种涉及挂牌条件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通过开门点评与业界互动、吸纳市场意见,不断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完善标准和信息披露的工作会持续开展,将形成系列问题解答,现将第一期解答(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9月8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为了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适用中的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环保、持续经营能力、财务规范性、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等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答:(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四) 对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章第二节公司业务的要求披露其业务情况。
(五)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不但要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须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一)推荐挂牌的中介机构应核查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认定依据为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应参照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执行。
(二)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办理完毕;如公司尚有在建工程,则应按照建设进程办理完毕相应环保手续。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