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关的;

  (六)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依据前款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调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鉴定、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