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电影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改变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开展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电影专项资金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
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省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九条  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电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电影专项资金或者改变电影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电影专项资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电影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取消对其安排电影专项资金奖励或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不及时足额上缴、不按规定使用电影专项资金的省(区、市),将视情况减少或停止对其安排中央电影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影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财税[2010]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