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

财建[2016]659号                  2016.08.25

   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建设海洋强国”、“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等战略部署,经研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决定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等重点产业创新和集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提升区域发展比较优势,选取若干城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工作,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和产业孵化集聚创新,支持海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推动重点产业延伸链条、扩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经过几年努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培育一批海洋经济创新型的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产业聚集区,构建先进的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结构、速度、质量、效益协调统一的海洋经济良性发展格局。

  二、支持重点

  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示范城市在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海水淡化3个产业中选择1-2个基础好、特色突出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4方面工作目标,围绕工作目标,示范城市自主提出重点项目,重点推进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孵化集聚创新项目。

  1.产业链协同创新。以补短板、延链条、提层次为重点,鼓励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组成产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产业化联合体,加强材料供应、精深加工和产品制造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突破产业关键技术,形成优势产品、品牌、标准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鼓励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跨地区建立联合体。

  2.产业孵化集聚创新。以提升海洋产业园区、孵化器等自主创新和孵化聚集能力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关联创新资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孵化,推进海洋产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成果转移与产业信息监测、金融与资本等平台或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创建创新政策环境和生态,形成集群创新、集群孵化、集群发展的新模式。

  中央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每个示范城市给予3亿元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三、示范工作要求

  1.创新体制机制。示范城市要加强统筹协调,通过搭建创新平台,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

  2.带动社会投入。示范城市综合运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产业创新,加强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

  3.目标量化可执行。示范城市编制示范期不超过3年的实施方案,提出产业、创新、就业、机制模式等方面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应量化、可考核,具有可操作性(参见附件2)。

  4.总结经验成效。示范城市应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突出示范工作引领带动作用,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对在示范期出台的具备复制推广、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或典型做法,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申报示范城市。申报城市(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级城市)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做好项目实地调研考察,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库(重点领域、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模板等参见附件1-5)。省级海洋与渔业厅(局)、财政厅(局)择优组织推荐。已在“十二五”期间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省市,请在做好“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既定目标衔接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组织申报工作。

  (二)确定示范城市。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示范城市名单。重点评估实施方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优先支持国家重大海洋战略实施区域,以及获批国家级海洋产业园区(基地)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