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号 2017-11-1
“沪港通”税收政策解读 <华税>
深港通与沪港通税收政策对比 <闫淑清>
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