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18号 2015-8-3
(工商个字[2015]17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项任务,6月30日,工商总局负责建设的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已正式开通。系统包括“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政策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和“小微企业库”等四个板块,目前已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的功能,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文件、地方政策等四个部分,并汇集了国家和各地政府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由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下一步总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其余三个板块,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总局要求抓紧开展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的建设。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分步进行。第一步,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本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2015年9月30日前初步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和要闻动态功能。目前总局系统的上述功能已能够满足各地使用需要,各地可直接向总局信息中心申请使用,计划自行开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按照总局统一样式及要求进行开发。第二步,今年年底前完成开发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库等功能。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标准以及小微企业库建设的技术方案,完成后另行下发。
二、实现本地政策集中公示功能。将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有效扶持政策进行集中公示,划分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两个层级。中央政策由总局梳理归纳,各地直接使用总局的信息数据。地方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梳理归纳,政策集中公示功能中的信息数据要按部门分类公示。政策集中公示文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和各委(办、厅、局)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及时发布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闻、动态。要闻内容可直接使用总局系统中的相应信息,动态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动收集本地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动态,积极宣传政府各部门开展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四、参照总局建设的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为本地的系统设置多个入口。目前,总局已在总局官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光彩网主页面设置了入口,今后还将视需要增加入口设置。各地可参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入口。
五、按照国发[2014]52号文件要求,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主动汇报相关工作构想,取得政府指导和支持。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总局将在近期召开会议布置此项工作,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个 体 司 吴 凡 010-88650821
信息中心 张志清 010-88651674
工商总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