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有关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现根据财税〔2016〕51号文件,我们对国税发2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了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退税货物和服务的范围,退税凭证资料、程序、申报时间和期限,审核流程等内容。与原办法(国税发〔2003〕20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了退税范围。将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服务也纳入增值税退税范围。同时还规定了不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情形。

  (二)统一了退税方法。将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自用汽柴油等退税方法,统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即所有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退税或按公式计算退税。

  (三)增加了年申报退税的金额限制。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

  (四)完善了退税申报时间和申报期限。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按季度向外交部礼宾司报送退税凭证和资料申报退税,报送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购买的货物和服务(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最迟申报时间不得迟于次年1月。

  (五)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礼宾司的审核内容。办法规定,外交部礼宾司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进行确认,对申报时限及其他内容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要求。

  (六)增加了暂缓办理退税的情形。对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申报的货物与服务超出合理自用范围或申报凭证真实性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暂缓办理退税,并通过外交部礼宾司对其进行问询。

  三、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以发票或客运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国税发〔20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