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五)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依法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军品科研生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