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试点省(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试点省(市)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接此通知后,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15日内报送总局备案。期间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及时上报总局,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五)加强跟踪监测。各试点省(市)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总局。总局将适时对各试点省(市)的改革进程与成果进行督导、评估、总结,并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

不属本次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此通知要求,自行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同时报告总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