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铁路或公路车辆,或者转让附属于经营上述运输工具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
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主要并经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除外)或可比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或可比权益的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则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是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七、反滥用规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的尾款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对股份、债权或其他相关权利做出安排,则协定待遇不适用。我国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条款拒绝给予纳税人协定待遇时,在程序上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7年6月17日生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