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附件4)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确定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以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但是,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地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工作落实。工商、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法规文件的清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工作。要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研究、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