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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44号   2017-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http://.innofund.gov.cn)同时开通,请各有关单位提据本地情况,组织好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与实施

二、评价工作流程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五、附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

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

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参与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