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4.流通企业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
5.新申请企业需提供2014-2016年间出口供货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核销单;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核销单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
1.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需出具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矿长证书或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申请企业提交以上材料的电子版,并留存原件,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查。
五、监督与管理
(一)商务部负责磷矿石出口配额的管理、指导、监督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合格企业磷矿石出口配额的分配和调整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配额分配过程中若有违规行为,企业可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反映情况并举证,经查属实,商务部将采取否决该商务主管部门分配方案及取消该商务主管部门磷矿石分配权等处理措施。
(二)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季度将出口许可证发放情况及海关反馈数据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对发证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重点检查内容为: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等问题。对超配额、无配额或者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责令改正,并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密切跟踪企业出口情况,相关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四)参与磷矿石出口配额分配的企业,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