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2016.6.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