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6号 2016.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产业升级优化,“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税收政策。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二、为有效实施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