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2017.9.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进行审核。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依托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通过清单查询、政策解读、现场咨询等形式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全国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并通过第三方评估完善和改进工作,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并于2018年1月底前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含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资金台账情况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在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中对各地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清理规范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附件2.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21日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 1投标保证金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履约保证金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3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工资保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