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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