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2016-7-2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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