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