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探索建立流通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对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的功能;对于微利经营的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网点等设施,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支持其加快发展;对于完全市场化的大型商场等设施,通过加强规划、建立预警机制和听证制度等,引导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四)探索健全统一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优化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适应大流通、大市场发展需要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提高行政审批便利化水平,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强行政垄断案件查处,建立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长效机制,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和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流通行业协会改革,制订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服务采购目录、行业组织资质目录,将部分工作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适时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试点城市要根据上述要求细化试点方案,在全面推进落实四项试点任务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突出1-2个方面重点工作,形成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试点城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邮政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宏观指导、督促推动、考核评估和跨部门政策协调,适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组织复制推广,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