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二条 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