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五条 鉴证报告说明是鉴证报告附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注册税务师应当以国家税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为主要内容,就差异的事项、产生原因和金额、调整的方法、过程和金额等重要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第三章 质量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本规则业务报告形成制作基本要求,制定相关程序以保证业务报告质量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归集、整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后,再确定业务报告的起草内容和结构。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编写业务报告过程中,应当按照《注册税务师工作底稿规则》编制记录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业务报告起草应注意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时效性;
  (二)利用其他项目结果时,应关注其适用条件和可衔接性;
  (三)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情况的描述,应以实际调查的结果为准;
  (四)针对会计决算前的会计事项和数据所形成的初步结论,应关注该会计事项和数据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决算前后是否一致,以及不一致对初步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出的修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要求,注册税务师应当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询问修改理由、获取新的有效证据,对新证据与原证据综合进行分析后,再决定是否保持、调整或修改报告结论或意见。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复核、监控、控制程序等手段对业务报告进行质量风险控制,应重点关注:
  (一)业务报告使用范围是否适当;
  (二)是否明确告知形成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的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条件的设立是否恰当;
  (三)是否正确划分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报告主体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否明确告知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对业务报告所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和不同理解以及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可能对结论或意见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组对业务报告结论或意见产生分歧时,是否按事务所规定的分歧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及签字手续后,在业务报告上加盖印章并送达委托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