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在业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在业务完成后90日内,将工作底稿与业务报告等一起存档,并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和本准则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工作底稿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在工作底稿归档后,如果注册税务师或助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工作底稿,应当履行查阅手续,并对查阅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底稿归档后,注册税务师发现有必要增加新的工作底稿,应当将增加工作底稿的原因、编制人员和时间、复核人员和时间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履行补充归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