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查阅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工作底稿的管理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在工作底稿归档后,如果注册税务师或助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工作底稿,应当履行查阅手续,并对查阅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底稿归档后,注册税务师发现有必要增加新的工作底稿,应当将增加工作底稿的原因、编制人员和时间、复核人员和时间记录于工作底稿中,并履行补充归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