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任务书所确定内容已完成。

2. 设计变更及概(预)算调整手续已完备。

3. 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4. 历次稽察、检查、审计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落实。

5.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6. 竣工(完工)结算已完成。

7.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8. 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事项已处理完毕。

9. 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第十五条  大中型工程类项目(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竣工财务决算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小型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在满足编制条件后一个月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其中大中型工程类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程类项目延期需报水利部同意。

第十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分析总结建设成果和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由项目法人根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和项目类型选择相应报表进行编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  工程类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三以内,小型工程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控制在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内。

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不得预留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