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济观察报获悉,财政部推动PPP的另一项重要政策,《关于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下文简称《建议》),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据悉,《建议》主要是针对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和执行到期阶段资产交易转让两个环节进行税收优惠,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七个税种。“在制定PPP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基本原则还是维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开特别的口子。”一位PPP专家告诉记者,不开特别口子的主要原因是财税部门认为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已经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PPP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平等享受,所以在主体税种方面,不宜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因引入PPP模式而额外增加的税收负担,基于税收公平、中性原则要予以免除。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认为财政补贴或者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缴税很重要。“也就是财政付费的钱,作为PPP的项目公司收入是否该上税。交税的话等于地方财政补贴中央财政了,现在好多PPP项目不好进行结构设计,就是因为这个原因。”金永祥告诉记者。
主体思路
经济观察报了解到,这次制定PPP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资产转移交易环节的税收,同时为维护市场公平,应当在保持税收政策的中性与公平的前提下研究PPP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主体税种方面,不宜对PPP项目的正常经营活动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不会对PPP开特别大的口子,也就是不会对PPP项目实施特别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本报拿到的《建议》稿看,财政部认为完善支持PPP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签订合作协议前,要根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种类、数量和质量等就收费价格和政策补贴等关键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
“这也就是因为在PPP项目中会涉及都价格补贴,或则说是财政可行性缺口补贴,而税收优惠也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PPP项目专家告诉记者。所以财税部门认为,政府单方面通过特殊税收优惠形式对PPP项目给予优惠,相当于变相给予PPP项目财政补贴。
在《建议》稿中,财政部表示,社会资本和政府在商洽合作协议时,双方就应该就该税收优惠政策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影响进行测算并计入政府方的出资,相应地减少未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或降低收费价格,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PPP项目特殊支持与直接财政补贴相比并无本质区别,而且还会增加前期PPP物有所值评价分析和PPP 合同磋商过程的复杂性。
同时财政部认为PPP项目广泛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所有领域,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已经给予了大量优惠政策。
在公共领域PPP项目主要集中应用于轨道交通、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体育、医疗等行业。这些行业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
此外,《建议》稿称,PPP项目从政府方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还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建议》稿还对PPP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做出了要求。也就是财政部PPP中心制定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中的项目。
财政部平台项目库是各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授权分级录入项目库信息。项目是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交,而这些项目都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还有的是通过中央或者升级财政部门评审并列为中央或者升级示范的项目,列为示范项目。截止2016年6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平台入库项目9285个,总投资额10.6万亿元。《建议》认为考虑到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入库PPP项目信息按照统一授权分级管理且对社会公开,为保障税收政策支持规范的PPP项目和执行中的便利,将PPP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示范项目库的PPP项目。
免税政策
《建议》稿认为,对于PPP项目应该主要是两个环节免税,一是免除PPP项目在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二是免除PPP项目执行到期后发生的有关资产转移所涉及的税收。而在PPP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免除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合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向PPP项目公司转让有关资产设计的交易环节税收,避免因采取PPP模式而增加PPP项目的税收负担。《建议》稿还认为,在应该从税收政策中去鼓励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目前,财政部正在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财政部认为,为了鼓励地方政府将存量项目资产转移给PPP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合作方回收的资金主要将用于偿还项目建设中所欠债务,建议对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从社会资本方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