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安排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并于3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别将2016年上半年和下半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计划表(附件1)上报总局。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抽查工作经验,做好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总局。全年抽查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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