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着力促进新型经营主体提升适度规模经营能力

  (四)推动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条件,扩大范围,规范程序,将更多的财政支农项目交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接,使其更加广泛和*地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新型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有利条件。在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中,鼓励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参与项目建设管理。鼓励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逐步推动建立新型经营主体征信体系,为市场运作和政策扶持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五)创新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从事粮食等规模化生产的合作社发展。系统总结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创新试点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探索和推广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

  (六)扶持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发展。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发展。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种养大户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支持力度,支持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务农种粮。

  (七)支持农垦发挥适度规模经营排头兵作用。大力支持农垦改革发展,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四、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

  (八)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支持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九)创新规模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进一步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

  (十)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支持开展政府向经营**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机制创新试点。总结推广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和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经验,促进供种供肥、农机作业、农技推广、生产管理和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统一化,提高区域规模经营效益。积极支持推进气象服务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落实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提高其为适度规模经营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规模经营。围绕发展地方农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完善财政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农业规模经营者向二三产业延伸,推进农牧结合和草畜配套,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通过扶持产业化企业带动农民发展,促进市场导向和农民规模生产的趋同一致,使农民合理分享二三产业的规模收益和增值收益。鼓励各地统筹整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支农资金,大力推动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并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将财政投入所形成资产量化折股给贫困人口,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十二)加强财政与金融的协调合作。推动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机制,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开展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订单抵押、保单抵押、营销贷款等试点。加大对现代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研究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效提高对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