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1.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下载: pdf 文件

2.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月报表 下载: doc 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