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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人:左宇峰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800

  附件下载: doc 文件
  1.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2015-7-31

  附件1: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客户电子设备不与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客户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收款客户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原则,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 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客户管理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

  第七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至少约定下列内容:
  (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类型和业务规则;
  (三)支付机构对客户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客户资金结算方式,以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
  (六)支付机构为防范欺诈等业务风险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可以对支付服务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七)支付机构与客户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
  支付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并按客户的要求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八条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应当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方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