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全面建立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和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应对突发性、大规模、集中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储备金的规模按当地基金支出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未设立储备金的统筹地区应于2016年底前设立储备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建立省级储备金制度。储备金计算在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之内。

    七、规范和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尚未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实现地市级基金统筹;已初步实行地市级统筹的地区,要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八、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的汇总分析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九、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制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的措施。在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中,还要加强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2日

    相关政策——人社部发[2015]7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人社部发[2015]7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