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是征求意见阶段。2015年11月,我们印发了《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第××号——存货(征求意见稿)>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22号),就四项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6年1月底,共收到来自中央部门、财政系统、地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87份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总体上对四项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赞同,有关各方也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具体内容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16年2月以来,我们对反馈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其中合理的内容对应准则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未直接吸收的内容也与相关方面进行了沟通。2016年4月,我们专门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就反馈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和论证,来自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委,北京市财政局、中科院、农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科院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医院等单位和部内相关司局共2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我们结合本次座谈会的精神对相关准则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

四是送审和发布阶段。2016年5月,经会计司司务会审议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四项具体准则送审稿,6月份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于7月6日由部领导签发。

问:制定四项具体准则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四项具体准则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和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为在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层面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其适用范围、资产确认标准和计量要求等均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保证了政府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二是借鉴企业会计经验并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特点。四项具体准则立足于完善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功能,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对于与企业会计共性的业务和事项,四项具体准则吸收和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但并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充分考虑政府会计主体特点及其面临的环境基础上进行规范,比如资产在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对外投资的处理、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等都充分考虑了政府会计主体的特点,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有较大差别。

三是与相关法规制度充分协调。四项具体准则贯彻会计法、预算法和《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务规则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比如关于资产初始计量、置换、处置等会计处理,均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四是适当简化操作。充分考虑到政府会计核算现状以及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四项具体准则适当简化某些会计处理规定,比如不要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均不考虑残值,且在折旧和摊销方法上要求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采用简化的权益法等,力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