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计入当期清算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包括基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购入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计量,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财产的成本(如有)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承担时的清偿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四章 破产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破产财务报表,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清算损益和破产债权偿付状况。
第十五条 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包括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及相关附注。
在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所要求的时点,破产企业应当根据该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编制破产财务状况表、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在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前,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破产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破产财务状况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财产的破产清算净值、债务清偿价值和累计清算净损益。
财产项目和债务项目的差额在破产财务状况表中作为累计清算净损益列示。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费用。清算损益表中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调整财产债务账面价值、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八条 破产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破产现金流量表采用直接法编制,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支付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支付所得税等。
第十九条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原账面价值、确认金额、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比例、本期及累计清偿金额、尚未清偿比例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