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制度保障。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布置本地年度合作任务和阶段性合作计划,协调解决具体合作事项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技术保障。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信息化建设将充分考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需求,统筹兼顾合作事项,根据《合作规范(1.0版)》中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着眼长期为双方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化保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税务专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四)考核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已将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严格实施考核。下一步将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标准,加大考核力度,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本区域内《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管理系统考核,推动合作不断*。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确保《合作规范(1.0版)》得到有效落实。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出面协调相关工作,组织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合作计划,确保《合作规范(1.0版)》在本地得到有效落实。

  (二)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合作规范(1.0版)》要求,细化本地合作事项,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规定,理顺合作工作程序。当合作事项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具体工作程序均要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执行,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

  (三)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本地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跟踪指导下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密切关注《合作规范(1.0版)》试行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将本地合作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内网邮箱按月向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报送(内网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同时,按季度做好工作总结,并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税务总局将及时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

  (四)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各地要在税务总局明确的合作事项和有关要求的框架下,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范围领域,积极鼓励基层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大胆创新,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不断升级。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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