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税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释: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下级税务机关在适用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时认为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解释。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时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