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监督作用。
为提高抽查的公信力,切实做到公平、规范,检查名单抽取过程要置于监督之下,避免随意性,保证随机性。可由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也可邀请企业、行业协会代表等参与监督。
(三)做好检查名单保密工作。
对抽取的企业名单,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联 系 人:洪筠,尤嵩
联系电话:010-88650409,68057994(传)
电子邮箱:gshj619@sohu.,[email protected]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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