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4)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5)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合作目标
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传递各自办理的注销登记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分别受理同一纳税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在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办理注销登记。
(2)先受理一方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总局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联合登记模块中增加注销登记功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对注销登记办理顺序进行有效监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实现由一方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开展注销核查工作。待双方各自核准注销登记、分别出具相关文书后,由受理方统一送达纳税人。

(四)联合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可以优化和整合办税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

2.合作目标
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整合、优化办税服务资源,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或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设立办税窗口。

4.鼓励创新
在有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互联、整合或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